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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要求加强工作
来源: | 作者:佳乐赢 | 发布时间: 2021-04-29 | 131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加强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内部问责,北京银保监局4月29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责任人员内部问责工作的通知》(下列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拟录用任职人员的处罚问责记录作为防止员工“带病流动”的关键调查项目。

《通知》从六个方面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部问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员工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建立健全本机构从业人员内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制度完备,确保制度完备、执行有效、惩教并举。

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实施内部问责。监管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各机构应当依法对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做到失责必问、违规必究。

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精确认定违法违规责任人。《通知》列举了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人员范围,并要求各机构明确标准、仔细区分,准确认定责任人员。

具体来说,各机构要区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下列七类人员精确认定责任人员(一)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经办人;(二)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审批人;(三)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管理人;(四)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领导者;(五)命令、指使、强迫经办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六)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内部监督者;(七)其他应当予以惩戒的责任人员。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惩戒到位、责罚相当”的原则,合理采用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经济处分、组织人事处理等内部问责措施,不得畸轻畸重、避重就轻。

严苛问责时限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之上应当自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之内完成内部问责,同时加强处罚问责信息的使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录用业人员的处罚和问责记录作为防止从业人员“带病流动”的关键调查项目

北京银保监局指出,之下一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和督促辖区之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承担从业人员管理责任,不断强化内部问责工作,确保《通知》要求得到精确落实。